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初三思想政治主观题必背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学习好这门功课,随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2020年考研思想政治主客观题必背知识点
思修1:理想信念
理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推动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巨大力量,就在于它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预见性。
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在人的生命历程中,理想和信念总是如影随形、相互依存。理想是信念的根据和前提,信念则是实现理想的重要保障。在很多情况下,理想亦是信念,信念亦是理想。当理想作为信念时,它是指人们确信的一种观点和主张;当信念作为理想时,它是与奋斗目标相联系的一种向往和追求.
理想信念的作用和意义:1、指引奋斗目标;2、提供前进动力;3、提高精神境界。
个人理想是指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对于自己未来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所产生的种.种向往和追求。社会理想是指社会集体乃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理想,即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
(1)社会理想规定、指引着个人理想。
(2)社会理想是对社会成员个人理想的凝练和升华。
思修2:中国精神
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
(1)中华民族崇尚精神的优秀传统,首先表现在对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相互关系的独到理解上。
(2)中华民族崇尚精神的优秀传统,还表现在中国古人对理想的不懈追求。
(3)中华民族崇尚精神的优秀传统,亦表现在对道德修养和道德教化的重视上。
(4)中华民族崇尚精神的优秀传统,还表现为重视人生境界和理想人格。
(5)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忠实继承者和坚定弘扬者。
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1、民族复兴的精神引领。2、凝聚中国力量的精神纽带。3、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保证。
在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具体体现为“夸父追日”、“精卫填海”、“大禹治水”、“愚公移山”等不屈不挠的精神,体现为“因时而变”、“随时而制”、“与时偕行”、“与日俱新”等与时俱进的精神。自强不息体现了中华民族勇于进取的精神境界,激励着一代代中国人发愤进取、不懈奋斗。
思修3: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①爱祖国的大好河山;②爱自己的骨肉同胞;③爱祖国的灿烂文化。
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①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③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对大学生来说,在如何把握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爱国主义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需要着重树立以下三个观念。
第一、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第二、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第三、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不等于全球政治、文化一体化。
思修4:人生价值和人生目的
人生与人生观
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揭开了人的本质之谜。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总是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
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思修5: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人生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离开了社会的个体就无法生存和发展;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有机体,离开了个体的社会是不可思议的。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生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前提。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人生社会价值的实现是个体自我完善、全面发展的保障。
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
思修6: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
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人类要生存,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需要。任何需要都是一定主体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对一定对象的需要,都必然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
促进个人与他人的和谐应坚持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待人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前提;2、诚信原则。诚信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的保证。诚信包含着诚实和守信两方面的意思,诚是信的内在思想基础,信是诚的外在表现;3、宽容原则。宽容是促进个人与他人和谐必不可少的条件;4、互助原则。
思修7:道德的功能和作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一方面,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相应的道德体系的性质,它所体现的利益关系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或多或少地会打上阶级的烙印。另一方面,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
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律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的主要功能包括认识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等。
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调节阶级矛盾和对立阶级之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思修8: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1、重视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始终注意义利之辨、理欲之辨、公私之辨,而核心和本质是公私之辨。“公义胜私欲”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根本要求。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中华传统美德一向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崇尚“仁爱”原则,主张“仁者爱人”,强调要“推己及人”,关心他人。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中国自古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谦敬礼让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在中国古人看来,诚是指一种真实无妄、表里如一的品格,也是道德的根本,故“养心莫善于诚”。信是指一种诚实不欺、遵守诺言的品格。5、追求精神境界,重视道德需要。6、强调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
此外,中华传统美德还体现在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劳节俭、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廉洁自律,以及刚健有为、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奋发图强等方面。
思修9: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1、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4、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5、修身自律,保持节操。
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1、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2、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4、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思修10: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道德建设的核心决定并体现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种.种道德现象。道德建设核心的问题,实质上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
第一,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第二,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第三,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总之,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
第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的兴衰与个人利益得失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第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第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思修11:社会公德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即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和谐稳定的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助人为乐。助人为乐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思修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思修13: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重要作用。
法律的作用:1、指引作用,法律的首要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实现的。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思修14:我国的立法活动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思修15: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思修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一要坚持立法先行和立改废释并举;二要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三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
(2)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一要增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二要完善法律实施体制以及法律设施;三要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四要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
(3)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就是要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体系科学化、系统化。
(4)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5)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思修17: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并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部署。
1、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科学立法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目标。2、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3、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4、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思修18: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上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思修19: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能够推动整个国家和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各项具体人权的保障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遏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养成人权保障思维,不仅有利于尊重别人的人权,也有利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人权。
正当程序是指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思修20:法律权利的分类
①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②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③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④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思修21:法律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②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出现转化、派生或免除。
思修2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1)辩证统一。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③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③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3)互利互赢。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